缺工使用派遣人力雇主應負查驗身分責任
誤用非法移工雇主與派遣公司皆處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二日臺北報導】近來有不少雇主包括營造、工廠或是看
護使用派遣人力,該派遣人力卻被查獲是非法移工,因而被裁罰向勞動部提起訴願,要
求撤銷處分但都被駁回,勞動部提醒,雇主如使用勞動派遣人力為外國人,應主動查驗
外國人身分,如對外國人身分確認或工作範圍有疑義,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
(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查詢,亦可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撥打電話洽詢。
據悉,有工地或工廠因為缺工,抑或是家人住院需要看護工,因而找派遣公司派遣人
力,所派外國人並未查驗身分,被查獲是行蹤不明移工,被裁罰不服提起訴願,訴願委
員認為雇主應有監督管理之責,應查驗外國人身分,容留非法移工就屬違法,同時派遣
公司也會被處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表示,為避免雇主聘用派遣人力,不小心誤用非法移工
被處罰,日前發文給相關雇主團體與地方政府宣導,說明要派單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時
相關事項。
勞動部說明,要派公司運用勞動派遣人力應注意事項,勞基法中關於勞動派遣的規
定,禁止人員轉掛,且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負工資補充給
付責任;與派遣事業單位同負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相關事項;
以及就派遣勞工之職業安全事項,應比照自僱勞工辦理。
至於如使用勞動派遣人力為外國人,有關外國人從事行業工作之許可限制及查驗外國
人身分之方法等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3 條及第48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在臺工作原則係採「許可制」。
外國人在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規定工作(即俗稱白領工作)、第
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即俗稱藍領),均必須在聘僱前就事先由雇主申請
許可,無法臨時進用,且只能從事經許可之工作項目(例如:製造業工作、家庭看護工、
餐飲業廚師、演藝工作、補習班專任外語教師等)。
(二)至依就業服務法第48 條規定,新住民(與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雖
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但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 條第3 項規
定,雇主聘僱該等人士從事工作前,仍須查驗居留證、結婚證明或戶口名簿等依親戶籍
資料正本,並建議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
(三)又雇主若遇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持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51 條核發之個人工作許
可來應徵,雇主在聘僱前,則建議應檢查外僑居留證、個人工作許可正本等資料,以免
聘僱假冒身分之非法外國人,面臨最高75 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