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攸關生計勞動部訂工資給付日指導原則
4 年時間推動百人企業最晚次月5 日發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九日臺北報導】有民眾投訴,薪水太晚發,影響生計,勞動部9 日
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就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之合理
範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期程等訂定相關規範,以4 年時間推動,目標是到115 年前,僱
用勞工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在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 日內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近來時有接獲民眾陳情表示,雇主工資給
付的日期過晚之來信,例如工資計算的週期為每月1 日至月底,但工資給付日遲至次月20
日或25 日,已影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
黃維琛說明,依照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固
定,且計算週期不宜過長,既然勞工提供勞務,雇主也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勞雇雙方
約定的工資計算週期不應該超過1 個月,勞動部經會商地方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工商團體
意見後,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黃維琛強調,本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
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並未訂定罰則。整個規劃期程,係以4 年時間漸
進推動,且各階段目標間保留緩衝年度,讓事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
空間;此外,並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分訂目標,減少小微型企業配合調整之難度,希望讓
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一步一步的跟上,共同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黃維琛說明,指導原則規範首先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的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
次;其次是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如超過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 日,地方主管機關
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且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
給付日。
至於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應該在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合併當月
份工資給付,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 次,最遲
應該在計算週期屆滿後15 日內給付。
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要應有合理的約定;
最後工資給付日如遇到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最晚應該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不
得逕自延後給付。
黃維琛強調,工資給付日遇假日,若採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辦理預約撥
薪作業,假日仍可如期入帳;至於採現金方式給付工資者,可提前發放;如未能提前發放,
至遲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以規劃期程來看,第一階段是希望在今年底前,僱用勞工500 人以上
的事業單位,在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0 日內給付工資,而僱用勞工250 人以上至499 人的
事業單位能比照辦理;最終目標是在115 年前僱用勞工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工資計算週
期屆滿後,5 日內給付工資,而僱用勞工99 人以下的事業單位,7 日內給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