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等去年底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
輪班間隔11 小時未申請逕縮短將被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四日臺北報導】近期有製造業在勞工更換班次時間未符合至少
應有連續11 小時之休息時間被處罰鍰,勞動部提醒,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
倉儲業等4 行業之輪班人員,在111 年12 月底已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8 小時,企業若有
需要適用縮短輪班間隔,需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若未申請就實施縮短輪班間隔,將處2 萬
元至100 萬於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採輪班制勞工,必須符合工作特殊或特殊
原因,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才能將輪班間隔縮短至8 小時。
黃維琛指出,去年疫情期間經濟部評估當時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三級警戒期
間更甚,人力調度吃緊,認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需求,針對製造業、
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 個行業輪班人員、約49 萬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2 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由11 小時縮短至8 小時,實施期間至111 年底。
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
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者,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備查或在勞動部首頁「線上備查系統」填寫。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4 行業之輪班人員,112
年並未延長上述措施,事業單位輪班人員有需要實施縮短輪班間隔,須依循勞基法規定,需
先經勞資對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案,由勞動部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經委員
討論通過後,方有資格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
黃維琛指出,目前有53 家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 條第2 項但書規定,輪班間
隔由11 小時縮短至8 小時,另有一家原已通過備查的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因被合
併,勞工與製程不變,僅公司名稱改變,現提案以新公司名稱通過備查,預定3 月15 日開
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