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勞工發生車禍,薪水一樣照發?發多久?
Q:計時勞工發生車禍,薪水一樣照發?發多久?
A:
有關所詢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7月27日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
一、復貴府98年7月8日府勞動字第0980157930 號函。
二、依本會92年1月5日勞動3字第0920006180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
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
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震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
日補償。本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 09700792884 競函本相同釋示(原函影本加附)。三、另,依勞工請假規
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
實際需要而定。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等工提出有關談明文件。又,上開楚
明文件應足顯勞工之實際需要醫療期間。
四、基上,有關所詢校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應否按日補償疑義,應依上開函釋辦理
*又,本會97年9月30日劳動3字第0970079284 競函所稱例假日,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6 條之例假。
五、另,本案係本會基於職權,就主管法規所為之釋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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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
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
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廣給付標率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