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申請人檢附本要點「農糧產業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申請書」

請申請人檢附本要點「農糧產業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申請書」(附件一)、「國內員工人數總表」(附件二)及相關佐證文件,依下列說明以掛號方式寄送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審查,謝謝!

一、申請者為自然人者,原則以其戶籍所在地縣市之所轄分署為受理單位。惟倘其經營農地均不在其戶籍縣市,而集中座落於單一縣市者,則以該縣市所轄分署為受理單位。倘經營農地分佈於2個以上縣市者,仍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所轄之分署為受理單位。

二、申請人為法人者,以其法人立案設址縣市之所轄分署為申請單位。

三、本署各區分署之收件地址及分工原則如下:

(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連江縣及金門縣等地區:請寄到330 桃園市大同路111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收,謝謝。

(二)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請寄到510彰化縣員林市和平街11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收,謝謝。

(三)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等地區:請寄到701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320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收,謝謝。

(四)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請寄到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收,謝謝。

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中部辦公室最後更新日期:2023-06-30
內政部112.6.30台內營字第1120808278號令訂定自即日起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審查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審查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

三、本要點之申請者為依營造業法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至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營建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