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辦理PCR問答集更新自轉自接或變更雇主 未改工作地點免做PCR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更新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辦理PCR問答集,針對雇主自轉自接,移工工作地點仍在同一地址,就不須安排移工檢驗PCR,及雇主如有需要變更被看護人,或是被看護人未改變,但因故變更雇主的案件,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可以資料異動方式申辦,不須安排移工檢驗PCR。
勞動部在110年7月12日有彙整「全面恢復COVID-19疫情期間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辦理PCR檢驗問答集」,為使部份規定說明清楚,110年8月3日更新問答集內容,將7月12日版本的「壹、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問題十一刪除,更新說明清楚是否要檢驗PCR的情況,在8月3日版本增加問題十二與十三。
勞動部說明,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前聘僱於名下之移工,其原工作地址與雇主所持招募函所載工作地址如為同一地址,因未涉及人員流動,雇主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例如同一雇主持五級制名額接續聘僱前已聘僱之附加案移工,且工作地址相同,免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反之,雇主以其他名額接續聘僱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轉換之前已聘僱於名下之移工,若前工作地址與雇主所持招募函所載工作地址如有不同,因涉及人員流動,雇主仍須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有需要變更被看護人,或是被看護人未改變,但因故變更雇主,下列4種情況免附PCR證明,首先是雇主變更家庭看護工所照顧的被看護人,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例如原被看護者為雇主父親,現在要變更被看護者為雇主母親, 以資料異動方式辦理,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第二種情況是,雇主變更家庭看護工所照顧的被看護人,以接續聘僱方式辦理,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
第三種是,被看護人未改變,只更換雇主之情況,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例如被看護者為原雇主母親,原雇主(姐姐)打算變更以其妹妹擔任新雇主,以資料異動方式辦理,免為移工安排檢驗PCR。
最後是被看護人未改變,新雇主(妹妹)接續聘僱原雇主(姐姐)所聘僱之看護工,如移工工作地點不變,免為移工安排檢驗 P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