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放二天颱風假,得不支薪,不扣全勤?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 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未有约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 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 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 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 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 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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