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週日加班,不論幾小時,若不以發加班費,而是以補休方式,請問依加班幾小时,補休幾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雇主依第三十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

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合民國76年09月25(76)台勞動字第174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

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二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

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