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8/1 生效
新增外商與信合社適用3 年再犯加重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111 年8 月1 日起,除原先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與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 億元的
事業單位,新增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 億元之事業單位與信用合作社,違反
勞基法加班費、7 休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規定,其罰鍰最低5 萬元起跳,另3 年內再犯者
從5 萬元以上再加重罰鍰。
勞動部111 年6 月27 日公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並指定自
111 年8 月1 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
是否需訂定一致性累進裁罰標準,在今年3 月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討論,針對共通性原則第四點
加重處分對象,後續將研議增訂累計違法區間不低於3 年之規定。至於是否涵蓋信用合作社、醫
療財團法人等對象,將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後一併考量是否酌修。
黃維琛表示,依會議結論,並向相關主管單位釐清後,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
共通性原則」第四點,除原規定上市、櫃公司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
新台幣1 億元事業單位,新增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台幣1 億元之事業單位,如外商企
業,297 家適用,並將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納入,約有23 家。
黃維琛指出,上述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第32 條(延長工作時間)、第
34 條(輪班間隔)、第36 條(例假7 休1)或第39 條(假日工資)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可
審酌其資力及3 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臺幣5 萬元至100 萬元罰鍰,並可加重
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