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 

一、 為使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於家庭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 下稱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3 款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專 業評估方式參據,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專業評估方式分為至醫療機構或到宅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之醫療機構評估對象,係被看護者為審查標準 第 18 條第 1 項,需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 估,認定有照護需要者。 

四、 民眾申請至醫療機構或到宅辦理專業評估,應先行填具表 單及提供下列資料: 

(一)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以下稱診斷證明書,如附表 1): 填妥現居地址以上欄位資料(粗框處),並自行黏貼被照 顧者 3 個月內 2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 1 張。 

(二)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如附表 2):填妥 粗框欄位資料。 

五、 至醫療機構辦理專業評估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醫療機構應為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指定醫

療機構。 

(二) 醫療機構應以團隊進行專業評估,認定被看護者之照 護需要;團隊之成員,至少應有 2 位以上專業人員, 應包含 1 位醫師及 1 位醫事/社工人員,專業評估結果 應記載於診斷證明書(如附表 1),診斷證明書效期為開 立之日起 1 年內有效。 

(三) 被看護者應於同一醫療機構,由與所罹疾病相關之科 別診察,始得向該醫療機構申請開立診斷證明書,醫 師得依其醫療專業要求一定期間之診察始予開立診斷 證明書。 

(四) 醫療機構團隊之成員,應依據被看護者就醫紀錄及其 病症、病情、病況與健康功能之實際狀況並秉持醫療 專業進行評估。 

六、 到宅辦理專業評估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民眾如有需要,可向被看護者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醫療機構到宅評估,直轄市、 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指派醫療機構到宅進行專業 評估。 

(二) 到宅評估之醫療機構,須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 整合計畫特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依其科別分別向中華

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及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出後,由各公 會聯合會定期彙整函送參與名單至衛生福利部,再由勞 動部審核公告;如欲退出,請逕洽所屬公會全聯會,再 由前開公會全聯會於次月提報更新名單至本部彙整後提 送勞動部審核更新。 

(三) 到宅評估之醫療機構應以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認定 被看護者之照護需要;團隊之成員,至少應有 2 位以上 專業人員,應包含 1 位醫師及 1 位醫事/社工人員,專 

業評估結果應記載於診斷證明書(如附表 1),診斷證明 書效期為開立之日起 1 年內有效。 

(四) 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指派之醫療機構,可 由被看護者指定符合資格之家庭醫師,醫療機構或家庭 醫師原則為被看護者接受其診察一定期間,始得受理其 進行專業評估。 

(五) 醫療機構團隊之成員,應依據被看護者就醫紀錄及其病 症、病情、病況與健康功能之實際狀況並秉持醫療專業 進行評估。 

七、 醫療機構應設諮詢服務窗口,加強流程管控措施,杜絕弊 端。

八、 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至於開 立診斷證明書不應申請健保給付。 

九、 診斷證明書之記錄與保存: 

(一) 團隊依診斷證明書所載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 康功能附表內容與巴氏量表進行診察、診斷或檢查,並 予以記錄。 

(二) 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 能附表(含巴氏量表)資料等同病歷,醫療機構應依醫療 法第 70 條規定保存。 

十、 資料表單確認及簽章: 

(一) 醫療機構於診斷證明書被照顧者照片黏貼處加蓋騎縫章 或鋼印,編號繕寫流水編號,以利查證。 

(二) 診斷證明書、附表及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 單內之執行專業評估之醫療團隊成員應簽名並蓋職章。 (三) 診斷證明書之「開立日期」與基本資料傳遞單之「開立 日期」應一致。 

(四)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其附表間請蓋騎縫章,並於診 斷證明書副本 2 份加蓋醫療機構負責人章及醫療機構關 防。 

十一、診斷書及資料表單之交付:

(一) 診斷證明書(不含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 能附表、巴氏量表)影本 1 份 3 日內掛號郵寄所留地址 或面交申請人。 

(二) 掛號郵寄被照顧者現居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之表單如下: 

1、 診斷證明書影本。 

2、 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及巴 氏量表影本各 1 份。 

3、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副本 1 份。 (三) 郵資費用應由民眾自行負擔。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注意 事項: 

(一) 收訖醫療機構寄達之書表內容後,依勞動部規定儘速向 申請民眾推介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程序,推介不成 功,則續辦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二) 將民眾申請案件鍵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審查系統並傳 輸至勞動部。 

(三) 向民眾介紹長期照顧服務,瞭解被照顧者長期照顧問 題,經申請民眾同意,協助其透過 1966 長照服務專線 系統轉介照管中心,由照管專員到宅評估長照需要等

級,進而銜接長照服務或連結所需福利服務資源。 十三、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專業評估流程如附圖。 十四、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含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 

及健康功能附表、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 本資料傳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