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勞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
說明:
李四的公司聘僱了數名外籍勞工,最近因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在為其辦理出國手
續的同時,該公司人事主管順便向代辦的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提出仍需再次聘請數名外
籍勞工來臺工作的需求,並暗示希望從中收取回饋金,而此仲介公司因同業競爭激烈
,為獲取外勞訂單的考量下,提供該人事主管優厚的回扣金。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0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
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
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
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
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