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說明:
雇主張三想僱用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李四,因為爸爸臥病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勞工,入國後便將這名看護工帶至張三家中,幫張三一家人工作。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