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說明:
雇主李四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阿蒂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要求阿蒂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商店內幫忙照顧生意。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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