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說明:
雇主李四是一位工廠的老闆,因訂單大增,急需外籍勞工情形下,數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經李四檢視其所提之居留證影本,未作進一步查其身份之真偽後即行僱用,直到警方查獲,李四才知道是僱用了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1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