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因逃跑等事由,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誰負擔?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及收容所需費用改為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1、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2、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3、被遣送之外國人。而第一款有數人者,則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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