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指派許可外工作最高罰鍰15 萬元
移工自行在外打工亦違法勞部將廢止許可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廿九日臺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來屢次接獲民眾
檢舉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勞動局表示,依規定雇主原則上
只能使移工在勞動部所核定的工作地點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而移工也不可自行
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如雇主違反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最高15 萬元罰
鍰,且應限期改善;如屬移工本身行為,將遭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出國。
台北市移工以家庭看護工佔多數,常見的許可外工作情形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
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主所經營店面內的販售、廚務工作,或是幫忙雇主遛狗
或接送小孩等情形。其餘產業移工為多數的地區,也有部分移工利用下班或休假時
間至其他工廠或農地打工賺取額外收入,特別是疫情期間加班機會減少,以致部分
移工因不瞭解就服法相關規定而違規。
勞動局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依規定只能從事看護病患以及相關的生活照料工
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
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的工作。
至於移工因想賺外快,利用下班時間自行打工或是在網路上行銷販售物品,勞動
局強調,若移工自行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違反就服法第73 條第1 款「為申請許可
以外之雇主工作」或同條第2 款「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
定,勞動部將廢止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
勞動局長陳信瑜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移工,勿使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
作,無論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已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3 款
「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
陳信瑜指出,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
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
以外工作,亦視同雇主指派行為,仍屬違反規定,將依第68 條第1 項規定處雇主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部將廢止雇
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提醒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