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之類別及實務運作,爰擬具本數額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新臺幣二千元。
二、 刪除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看護工作,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