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下班途中車禍,膝蓋骨折開刀,住院五天,休養三個月,假別及薪資如何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 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 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 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 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