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聘僱外國人最高可處75 萬元罰鍰
看護僅可從事照顧工作指派許可外即違法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年關將近,商家在歲末年初人力需求
大增,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前,務必查核身份,僱用他人合
法聘用的外籍移工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最高將處75 萬元罰鍰。合法申請的
外籍看護工,僅可從事與被看護者相關的生活照料工作,雇主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
亦將違反規定,最高可處15 萬元罰鍰。
就服法規定,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屬於違反第
57 條第1 款的行為,將處以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局長高寶華局長提
醒,聘僱外國人原則上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商家如遇新住民
持「依親居留」應徵工作時,應請其提供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
本」以供檢核;如遇外籍學生持手機內「學生證」相片應徵工作時,則須查驗其「居
留證、工作許可函和學生證」3 種證件的正本,外籍學生工作許可函每次最長為6
個月,務必確認其身分及工作許可函在有效期限內並拍照保存後,始得聘用。
勞動局接獲民眾檢舉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最常見的類型,包括外籍
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主全家洗衣服、打掃、接送小孩,或是去雇
主親朋好友家幫忙打掃等。
勞動局表示,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能從事看護被看護者以及其相關的生
活照料工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雇主不得任
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的工作。
高寶華強調,無論外籍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皆已違反就服法
第57 條第3 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也就是說,移工從事許可以
外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
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亦視同雇主指派行
為,可處雇主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勞
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呼籲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
此外,若外籍看護工協助親友家打掃,受領外籍移工打掃勞務的親友也會因「聘
僱」或「容留」外籍移工非法工作,而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1 款或第44 條規定,
可處以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