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職場性騷,雇主有什麼責任?
所謂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稱性平法)第12條規定包含以下二種情形:
一、敵意工作環境性醫擾:受循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優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響其工作表現。
二、交換性騷擾:雇主對受循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錯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雇主的責任
當受雇者(被性騷優者)在職場環境中遇到性騷狀況時,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先通知雇主,請雇主協助排除狀況,
但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該要盡什麼義務?
→按性平法第13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被害人
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関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雇主應負擔的損害賠償】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
依照性平法第28條、第29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上
雇主因接獲 之措施。
述之義務,受有損害者,就算是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所謂精神慰
被害人申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
撫金),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另外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而知悉性騷 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擾之情形時 3.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不過要注意的是以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4.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
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綜上所述,雇主於知悉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
雇主非因接 2.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也就是說,雇主必須積極、公平
獲被害人申 3.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之處理,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以免被
訴而知悉性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 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倘
騷擾事件時 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雇主未能盡其義務,致使受僱者(即被性騷擾者)受有損害,無論
要之服务。 是財產上抑或是非財產上損害均得向雇主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