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注意事項製造業等部分工時勞工多行業 加強勞檢
根據統計,部分時間工作者約有41.7萬人,勞動部重申,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均受該法保障,該法並未排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適用;配合勞基法修法,勞動部日前完成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提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
勞動部表示,在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較多行業,除規範相關專案檢查外,並列為重點勞動檢查對象,以保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106年5月部分時間工作者41.7萬人,占全體就業者3.7%;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與部分時間工作者具重疊性)62.9萬人,占全體就業者5.6%。
勞動部指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特別休假及勞工請假規則婚、喪、事、病假等規定,雇主均應依工作時數比例給予相當日數或時數。如婚、喪、事、病假,係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另產假考量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日數依曆給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已於107年5月17日修正,配合勞基法新法規,將加班時數經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將勞工加班時數計算為補休時數,補休期限有勞雇約定,屆期未補休,則換算成工資,以及特休假得遞延至次一年度相關新規定納入;部分工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修正,還有增加雇主應提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指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因是填空方式並未修正,「附件」內容則是有配合修正,同樣是將補休規定、特休假得遞延次一年度等敘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