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員超時工作人力不足 監察院促改善加班費有核實給 今年底千名勞檢員達標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5日上午通過「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權益保障」案的調查報告。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勞動條件檢查員執行檢查業務,工作內容甚為辛勞,單月之加班時數甚至有超過50小時者,其中加班超過20小時時數無加班費、也未補休;王美玉強調,勞基法是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條件保障,不容事業單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難作為企業表率,更難讓雇主信服,勞動部應檢討改進。
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表示,感謝監察院指正提醒,將要求勞檢員每月加班時數控制在40小時,有加班事實就會核實給加班費,並無限制;至於人力方面,勞檢員額與經費已給1千人,目前已進用約920人,今年底有機會進用千人。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據監察院調查,部分勞動條件檢查員單月的加班時數超過50小時,且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20小時上限的情形甚為普遍。以臺南市為例,曾有勞動條件檢查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其中20小時請領加班費,其餘部分時數申請加班補休,部分時數既未請領加班費,也未補休。
王美玉說,理應替勞工捍衛勞動權益之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時數長,甚至過勞,恐傷害勞動條件檢查員的健康與勞動條件保障,至於超過20小時的加班時數不發給加班費,也未補休,既難作為企業表率,更難讓雇主信服,應予檢討改進。
王美玉表示,有關雇主是否落實勞動法令對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勞動條件檢查員成為替勞工權益把關最關鍵人物。但國內勞動檢查員有勞動條件檢查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兩類,職安檢查員正式編制人員454人,聘用人員94人,編制人力與聘用人力的比例為4.83:1;但勞動條件檢查員編制人員與聘用人員的比例為1:25.17,正式編制人力與職安檢查員相去甚遠。
王美玉建議,勞動部及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配置之勞動條件檢查員,除臺北市編制8人、新北市編制4人外,均係以聘用方式進用,這類長期計畫聘用之人力其流動率偏高,不利留才,勞動部允宜持續向行政院爭取將勞動條件檢查人力以編制人力進用之可行作法,或加強勞動條件檢查同仁之支持措施,以利留任資深績優人員。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