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保未加保或是高薪低保遭罰鍰勞動部增投保單位註銷或破產免送執行

勞動部18日公告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及「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針對投保單位應加保未加保或是高薪低保被處罰鍰後,新增投保單位已註銷或是破產,以及商號負責人已死亡且查無遺產,就不須再送行政執行。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根據勞保局資料,106年勞保與就保遭罰鍰送行政執行有615件,符合資格免送行政執行則有32件。
勞動保險司指出,原規定依勞保或就保條例所處之罰鍰,因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投保單位因自行歇業他遷不明,已取得債權憑證者,或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得免執行。
配合執行實務需要,新增免送行政執行情況包括,受處分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註銷與破產,以及受處分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行實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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