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案調查報告 違反薪資、契約等三項重罰仲介200萬元 涉人口販運移送地檢署

日前NGO團體指出我國籍福甡11號漁船涉苛待外籍船員,引發國際社會關注,漁業署公布調查報告,當中發現福甡11號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工資不足、工時過長、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船居生活照顧不佳等項目,處分額度計新臺幣375萬以及收回該船漁業執照5個月。涉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10月1日已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成為首件因薪資不足開罰的案例,也希望藉此案對違法漁船達到遏止作用。
漁業署表示,福甡11號6月27日離開南非開普敦港後,即透過漁業監控中心(FMC)掌握進港期程,8月底函請船主說明,9月13日中午該船抵達高雄港時,即會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海洋局就船員權益、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生活照顧等部分,一連兩天進行第二階段調查,後續並約談船主、船東、仲介,透過NGO取得先前已返國的2名印尼船員資料,至9月29日全部調查完成。
調查報告指出,福甡11號逾期申請僱用12名外籍船員、8名未經申請許可,以及無端提前解僱,已違反「境外雇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船員薪資,有8名工資僅美金300元,低於管理辦法第6條所規定的450美元下限,前述三項違規共罰鍰55萬元、收回執照5個月。
此外仲介業者未依規定,與經營者及船員分別簽訂委託契約與服務契約,則遭重罰200萬元。
另漁工表示休息時間僅3小時、遭船長或幹部暴力對待,以及船上安全衛生條件不佳、防護措施不足等部分,是此案認定涉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原因,已將船主、船長及仲介業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境正義基金會則(EJF)肯定漁業署主動赴印尼調查確認真相,但也認為相關單位應在事發當時就立即了解,呼籲臺灣政府應以防制人口販運法的標準嚴格檢視此案,檢討現行制度,徹底改善僱用外籍船員法規制度,提高至188號公約的標準,落實執法,制定標準應變程序。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亦表示,所有在臺灣漁船工作的外籍漁工皆應適用勞基法,由勞動部負責,給予漁工更完善的保障。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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