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求才薪資未達4萬元11/30起須公開

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同時雇主也不能因為求職者的星座、血型等條件,歧視勞工,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罰鍰。
勞動部表示,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雇主也可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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