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消防或建築法致所聘外勞死亡即日起以1:5廢止外勞配額並管制2年
勞動部公告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暨「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即日起,雇主有違反消防或是建管規定,導致所聘外國人死亡,將以1:5廢止外勞配額,若是致所聘外國人受傷失能,則以1:1廢止外勞配額,並管制2年內不得申請新外勞。
去年12月桃園矽卡工廠大火造成6死5傷;今年4月28日敬鵬工廠也造成8死6傷,連續二場工廠火災造成多名外勞死傷,有鑑於此,勞動部先修正上述裁量基準,至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因居住面積、飲食等如何修正,仍需政策檢討目前尚無定論。
據悉,外國人生照計畫書月前開會討論,將由現行每人應在3.2平方公尺擬修改為3.6平方公尺,再參考國軍宿舍設備外加1平方公尺的個人置物空間;還有現行浴廁使用人次過高,如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計算,每2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池數,以每1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則。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計算,每15人以內設置1個以上為原則,另比照ILO建議增加每人次衛浴設備,約6人設置1套。
不過,若是雇主將外勞安排住在一般民宅,因符合建築法規,雖然室內走道空間不符現行規定,勞動部這次修法將一併納入考量,可望只規範坪數與人數的比例。
為保障外國人住宿安全,賦予雇主應依建築法規定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責任,另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又雇主應依消防法規定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之責任,另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1項妨礙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勞動部說明,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情節,因而造成所聘僱外國人死亡者,經裁處者,顯示雇主未善盡管理照顧之責任,嚴重影響外國人之工作權益及就服法第42條規定所規範之立法意旨,符合「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因此採1:5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又造成所聘僱外國人發生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裁處者,則是採1:1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