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底身障進用9.1萬人製造業最多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5/1開罰
根據統計,截至111年底,全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共計1萬8,192家,進用人數達9.1萬,實際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以男性居多,占6成2,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以肢體障礙者人數最多有3成5,各行業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則以製造業最多有2成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為釐清何謂「無正當理由」,在今年2 月有函釋說明,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例如無自行開立職缺,又不接受地方政府輔導,自112年5月1日起,將會被裁罰2萬元至10萬元。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朋友,對有個別化職業重建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地方政府亦運用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等資源,協助其提升就業競爭力及投入職場就業,雇主也可運用政府協助措施及職務再設計等協助,提供更多身障人士可從事的職務工作。根據統計,111年12月底,身障職務再設計共補助2,710人次、約2,943萬元。
根據統計,111年底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數1.8萬家,其中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數計1,807家(占9.9%),包括公立23家及私立1,784家。近3年未達法定進用機關之公立家數逐年減少,私立家數雖增,惟其占私立義務機關數比率1成3則為持平;若就未達法定應進用之人數觀察,不足1人者(亦即僅需再進用1人即符合規定)有1,452 家,占約8成,顯示大部分義務機關(構)接近足額進用。
111 年底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人數中,男性5.7 萬人居多,占62.2%,女性3.5萬人,占37.8%,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以肢體障礙者占35%最多,其次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13.3%,智能障礙者占13.1%居第三,三者合計占6 成。
各行業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以製造業占24%最多,其次為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業占13.8%,教育業占13.2%居第三,三者合計占5 成1。
根據資料,六都因就業機會較多,進用身心障礙人數相對亦較多,排序前六位即為六都,其中以臺北市占26.9%最高,新北市12%居次,其後依序為臺中市、高雄市、桃園市及臺南市,分占10.2%、10.2%、9.2%及6.5%,合計六都約占全體縣市7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