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職類別薪資調查統計結果
為了解事業單位各職類之受僱員工人數及薪資水準,本部按年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調查對象為從事工業及服務業之事業單位,受僱員工不包括參加作業而不支領薪資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本次調查[註1]於111年8月間辦理,回收有效樣本計9,931家,茲摘錄相關重要統計結果如下:
一、全時受僱員工人數
(一)大職類
1.111年7月底工業及服務業全時受僱員工人數779.3萬人,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214.3萬人(占27.5%)最多,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128.6萬人(占16.5%)及事務支援人員119.2萬人(占15.3%)分居二、三,另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40.8萬人(占5.2%)最少;以技術層次[註2]觀察,第3~4技術層次人數占比為41.8%,第1~2技術層次占比為58.2%。
2.工業部門全時受僱員工人數為337.9萬人,其中以製造業283.2萬人占83.8%最多,故工業部門之職類人數結構與製造業相近,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占比逾半,達51.7%最多(製造業達52.2%),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比15.1%(製造業15.3%)次之,其餘職類則均未及1成。
3.服務業部門全時受僱員工人數為441.3萬人,以事務支援人員占19.9%較多,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亦分別占17.6%、17.4%,其中全時受僱員工人數較多之批發及零售業,亦以事務支援人員占22.8%較多,另部分業別大職類人數占比差異明顯,如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教育業之專業人員占比均約6成;支援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占比均約2成。
(二)細職類
111年7月底工業及服務業全時受僱員工(不含主管及監督人員)以組裝(現場)人員50.8萬人(占6.5%)最多,辦公室綜合事務人員(含資料登錄、一般事務秘書)40.6萬人(占5.2%)次之。除前述之職類外,第3~4技術層次之細職類以工商業銷售代表(含業務員)34.9萬人(占第3~4技術職類10.7%)最多,護理人員16.7萬人(占第3~4技術職類5.1%)次之;第1~2技術層次之細職類以生產機械設備操作人員37.2萬人(占第1~2技術職類8.2%)最多,會計助理、簿記、出納30.1萬人(占第1~2技術職類6.6%)次之。
二、全時受僱員工薪資
(一)大職類
1.111年7月工業及服務業全時受僱員工各大職類每人經常性薪資(以下簡稱月薪)以主管及監督人員7.5萬元最高,專業人員6.2萬元次之,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3.1萬元最低;觀察110年7月至111年8月均在職者平均每人總薪資(以下簡稱年薪),亦以主管及監督人員119.5萬元最高,專業人員98.2萬元次之,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40.7萬元最低,各職類薪資高低分布與技術層次相關。
2.就各大職類於各行業之薪資狀況觀察,專業人員以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月、年薪各為6.9萬元、101.2萬元)、金融及保險業(6.9萬元、136.6萬元)、運輸及倉儲業(6.6萬元、126.4萬元)較高,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以運輸及倉儲業(8.3萬元、122.9萬元)、金融及保險業(5.7萬元、105萬元)較高,餘各大職類多以金融及保險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較高。
3.另觀察各大行業之不同技術職類薪資分布,因行業特性及樣態不同,若干行業如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住宿及餐飲業、教育業、其他服務業等不同技術職類間薪資差距較少,運輸及倉儲業、不動產業、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則差距較大;另就相近技術職類之薪資狀況而言亦有部分差異,如多數行業之專業人員薪資均高於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惟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則反之。
(二)細職類
就各細職類月薪(不含主管及監督人員)觀察,以航空駕駛員最高,精算師次之,餘依序為醫師、船舶監管人員(含引水人員)、職業運動員,均逾10萬元;年薪亦以航空駕駛員、精算師較高,醫師、船舶監管人員(含引水人員)、電信工程師、律師均逾150萬元。
三、附錄
(一)統計對象
工業及服務業場所單位僱用之本國籍、外國籍全時員工,但不包括農林漁牧業、政府機關、小學以上公私立學校,以及宗教、職業團體及類似組織等行業僱用之員工。
(二)薪資定義
1.111年7月經常性薪資:111年7月底在職全時受僱員工之7月全月31天(不扣除未做、請假)工作報酬,包括本薪、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不扣除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
2.110年8月至111年7月總薪資:該期間均在職全時受僱員工總薪資,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酬勞(紅利)、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三)附表
[註1]111年職類別薪資調查之受僱員工人數係全時員工(不含部分工時者),薪資為7月全月31天之經常性薪資、110年8月至111年7月均在職者之該期間總薪資,與歷年發布資料內涵不同,不宜進行比較。
[註2]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屬第1技術層次,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屬第2技術層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屬第3技術層次,專業人員屬第4技術層次,主管及監督人員屬第3~4技術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