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春節期間出勤與工資勞動部說明如有調假出勤等建議雇主與勞工明確約定
112年1月21日至1月24日為農曆除夕至初三,勞動部說明,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月21日(星期六)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黃維琛表示,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 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
另勞動部提醒,由於基本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調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如:PT人員、工讀生)每小時工資最少為176元,如於國定假日排班出勤,雇主應給付部分工時人員時薪不得低於352元。
勞動部強調,112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