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過渡期 雇主續聘外國人留台工作外國人居留到期 以勞動部申請回執條延期
因應就服法第52條外國人期滿免強制出國規定於11月5日生效,由於雇聘辦法與外國人轉換準則修正都尚在預告期,勞動部4日函釋過渡期間作法,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其聘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與外國人合意續聘後,可在106年1月5日之前,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及載明該申請書上所列應記載事項,以書面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另外,續聘外國人面臨居留證到期,內政部移民署表示,外國人若是已拿到續聘函就可以舊證換新居留證,若是過渡期,時間較急迫,雇主已先書面申請但尚未拿到續聘函,外國人可先以勞動部的申請回執條取得居留證短期延期。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但明文保障外勞返鄉權益,自105年11月5日生效。
根據雇聘辦法草案,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勞雇雙方協議聘僱許可期滿後是否續聘事宜,但是該法尚在預告期,目前面臨11月5日後聘僱屆滿的外國人如何處理?
為保障空窗期外籍勞工、雇主權益,勞動部11月4日先以令釋方式通知11月5日起受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使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間內,經與外籍勞工合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經勞動部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期滿繼續聘僱許可。
不過,有3類外國人聘雇期滿仍應依規定出國,包含有1.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達12年。2.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達14年。3.聘僱許可期滿,雇主不繼續聘僱,且外國人未轉換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