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有28日或29日,皆以30日計?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员會86年12月09日(86)台勞動二字第052675號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间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

暦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計算,故應就其日数以一月為三十

日。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资」,係计算事生之當日前六個內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