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申請資格
- (一)、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登記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護理之家機構、專科醫院、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 應備文件
項目 | 應備文件 |
申請單位證照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應檢附證明書 | 求才證明書影本 |
依申請單位不同 | 【養護機構】 |
- 三. 雇主聘僱機構看護工費用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項目 | 應備文件 |
申請單位證照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應檢附證明書 | 求才證明書影本 |
依申請單位不同 | 【養護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