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一)、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登記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護理之家機構、專科醫院、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 應備文件

項目

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證照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應檢附證明書

求才證明書影本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依申請單位不同
檢附證明文件

【養護機構】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護理之家】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三. 雇主聘僱機構看護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