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對照表 | ||
昨 三 讀 條 文 . |
項 目 . |
現 行 規 定 . |
勞工每7日中,至少1天例休,1天休息日 | 周 休 2 日 |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 |
˙前2小時加發1又1/3
˙第3小時起加發1又2/3 ˙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
休息日加班費 | ˙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
˙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發2/3 |
每年12天 | 國 定 假 日 . |
每年19天 |
輪班的勞工,要有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授權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 | 明訂輪班勞工
換班休息時間 |
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
增列
˙僱主若因遭檢舉將勞工解僱、調職等,將屬無效 ˙若勞工舉發僱主違法,勞政機關應於60天內以書面回報處裡情況,並應嚴守申訴人身分;若有洩密,將追究洩密公務員行政責任 |
吹 哨 條 款 |
勞工檢舉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僱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
僱主若未依法給特休、讓勞工超時工作,罰2到100萬元。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最高150萬元 |
罰 則 |
僱主若未依法給特休、讓勞工超時工作,罰2到30萬元 |
《勞動基準法》修法前後勞工權益比較 | ||
修法條文 | 修法前 | 修法後 |
–第24條-
休息日 加班費 |
前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 第三小時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以上
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
前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1/3以上 第三小時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2/3以上 4小時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 |
–第34條-
輪班換班 休息時間 |
適當休息時間 | 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 |
–第36條-
周休二日 |
每7日應有1日例假 | 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
–第37條-
國定假日 |
勞工與公務人員不一致 | 回歸內政部規定全國一致 |
(02)555-88-599 # 118 周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