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企業近九成有性騷擾防治措施就業歧視以年齡為主性工假別達八成以上
勞動部公布111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發現,30 人以上事業單位將近九成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百人以上事業單位有八成設置哺集乳室,七成有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遭受就業歧視因素,則以「年齡」居多。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1年9 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004份、受僱者為4,504份,其中女性3,302份及男性1,202 份。
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受調查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比率達到九成, 除家庭照顧假79.7%,其餘包括生理假、安胎休養、產檢假、流產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等均達八成以上,而員工達30人以上企業有提供家庭照顧假者則有91.8%。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比率以「產假」的95.1%最高,另「流產假」、「安胎休養」均為92.7%,「陪產檢及陪產假」與「產檢假」則各為88%及84.8%。
性工法規定,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調查結果指出,111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佔70.4%,有設置「哺(集)乳室」者佔80.3%,250 人以上事業單位有提供托兒機構或措施比例則為84.8%,設置哺集乳室有89.5%。
此外,111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考量,部分有性別考量的比率以「工作分配」17.3%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各4.2%次之,其他皆低於4%,有性別及跨性別或性傾向考量的佔比也持續降低。
就業歧視方面,調查指出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因素,兩性均以「年齡」居多,男、女性分別佔5.1%、4.3%,其他男性「階級(含職位區隔)」、「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思想」分別佔3%、2.3%及2%;女性「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階級(含職位區隔)」、「思想」、「語言」均佔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