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起求才等待期縮短即時補足人力簡化流程刪除中階技術人力檢附工資切結書

為即時補足人力缺口,舒緩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公告縮短求才等待期間,自6月1日起,雇主如刊登台灣就業通網站職缺,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7日,另刪除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規定。勞動部112年5月30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6月1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工作人口減少18萬人,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均已改變,且網路資訊流通快速,求才訊息經登報或登錄台灣就業通網站後即可充分揭露,為兼顧產業需求及國家建設經濟發展,公告修正第17條與42條規定,調整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7日。同時採登報求才者,刊登日數縮短為2日,招募本國勞工日數則調整為至少3日。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求才等待期縮短係於6月1日生效,目前正在進行中的求才案件,仍須符合原有規定的求才天數。

另公告新增第21 條之一規定,雇主曾於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或於第17條第一項所定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7日,以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60日內,向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開放延攬中階技術人力,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簡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簽證作業流程,以及免除雇主應檢附、備置、 保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公告修正刪除應檢附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規定。

另為鼓勵外國短期研習生留臺就業,公告修正外國研習生來臺研習華語,如每周15小時,每月60小時,6個月將達360小時研習時數,應可具華語文能力測驗「基礎級」(A2)水準,可對應為「臺灣華語文能力基準」第三級之能力水準,且使在臺研習華語6個月以上之外國短期研習生得從事特定領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