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週日加班,不論幾小時,若不以發加班費,而是以補休方式,請問依加班幾小時,補休幾小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
雇主依第三十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
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給
行政院勞工委员會民國76年09月25(76)台勞動字第174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
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规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二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
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