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遲到一分鐘,要請事假一小時,遲到無全勤奬金,適法?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10月16日(76)台勞動字第4560函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

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公開揭示之。

有關雇主因勞工遲到而扣工資等情,為保障勞工權益,

請加强宣導轄內事業單位確遵法令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第1090130271號函

、依據立法院范委員雲於第10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

員會議之口頭質詢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规定略以,工資應全额直接給付勞工。同法施行細

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有關事項,應

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三、工資际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主

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遅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四、來仍聞專櫃人員有遭溢扣工資等情事,請加強宣導並督促轄內事業單位遵循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