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3月在家摔倒脊椎受傷,請假至今(6月)還要繼續請假,應如何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医師診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门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给,其领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规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者,得予留職停

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癒者,主可终止契約

内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日(74)台内劳字第337966號画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

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

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请退休或强制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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