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加班除給付加班费,需再给補假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年度勞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另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請求未給予補休折算工資,然勞基

法第40條係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

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

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原告於例假

日出勤並無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經其陳明在卷,本

件復無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於例假日出勤應另給予補休之約定,

是其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勞動基準法第40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相關罰則】579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内,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淋亥備。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o(105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