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2024年1-8月 全國勞基罰排行前七名提醒!!

一. 22條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二. 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未依標準加給
三. 30條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四. 32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五. 80條 雇主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 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七. 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資料來源: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