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上班騎車外出洽公,不慎摔倒頸椎骨折無法上班,休養期間如何给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

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

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

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

付標准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

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輿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加左!

(-)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