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條文生效須經過之程序及時間

立法院於113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

第46條修正案,雇主聘催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

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

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即免巴氏量表評估)。

【預估將在114年7月後實施】。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

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也確認沒有問題未

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至於公布後多久施

行,則是看法條有無特別明定施行日(可能是由立法者直

接決定,也有可能是其他機關事後決定),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

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

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

必須遵守。

由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牽涉到相關子法,

包括【雇主聘催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

審査標準】、文件效期與書表等,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

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勞動部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

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