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為何?

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2點及4之1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以廠場為單位,其標準如下:
(1)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1次為限,但有新購置設備者,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予以認定。
(2)跨年度所涉之相同機器設備者,不予認定。惟核發之證明文件已逾勞動部規定之1年效期,取得勞動部核發未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之證明者除外。
(3)機器設備已依耐用年限完成攤提,並於財產目錄折舊額之本期提列數欄位為為零時,不予認定。
(4)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認定。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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