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業局核定證明文件後有設備遷移之辦理方式為何?

1.部分設備遷移:應提送申請書(函)(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備妥原核定證明文件及生產線遷移設備明細,提列申請案。
2.整廠設備遷移:
(1)原工廠登記證未註銷:比照上述「部分設備遷移」規定辦理。
(2)原工廠登記證已註銷:檢附新舊工廠登記證逕向勞動部提列變更申請,無需再經認定。
3.另因行政區域調整轄區內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造成廠場地址變更,無涉設備搬遷者,檢附戶證單位核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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