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暫行措施?
104年10月9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符合規定者,其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勞動部於相關法令修正前,為協助目前已在臺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先行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故於104年10月12日以令釋發布暫行措施,即雇主目前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屬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得先申請延長工作期間為單次聘僱期間最長3年,累計聘僱期間最長14年。
104年10月9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符合規定者,其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勞動部於相關法令修正前,為協助目前已在臺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先行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故於104年10月12日以令釋發布暫行措施,即雇主目前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屬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得先申請延長工作期間為單次聘僱期間最長3年,累計聘僱期間最長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