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合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雇主應如何申請?

家庭看護工符合適用對象者,雇主得經該外國人同意後,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1041009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惟因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刻正訂定中,勞動部依104年10月12日令釋先行受理申請,並於上開規定文件發布後,主動通知雇主檢具,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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