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看護工快12年期滿了,還可以續用這名外勞嗎?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台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11月11日公告「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與相關申請書表,為達簡政便民,雇主只需在申請書表上的選項「勾選」並親自簽名切結即可,勞動部強調,只要該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提出申請的雇主處工作「1年」以上,加上服務表現與工作能力就有60點,即符合延長資格。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