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說明:
雇主李四想聘僱外籍勞工來照顧母親,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以1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並以此文件申請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照顧母親。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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