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說明:
雇主李四聘僱了外籍勞工來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繳納的期限到了,李四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李四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寬限期限,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才深感懊悔不已。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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