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逸、他人聘僱外勞 均屬違法罰鍰最高75萬元 聘僱前確實查驗身分
有鑑於過去常有雇主因不熟悉聘僱外勞相關規定,將逃逸外勞誤認為合法在台居留的外籍配偶,進而僱用從事工作。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聘僱外籍配偶前,務必請對方出示外僑居留證與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的「正本」,或以身分證正本來應徵,確認證件為本人所有,以及資料均屬實後才能聘僱,亦可向移民署各地專勤隊查詢,避免逃逸外勞持偽造證件應徵。
勞工局也發現,農忙時期,有些沒有加班或輪班的外勞,會利用下班時間至農地幫忙,且因這些外勞具有合法工作身分,果農以為只要不是逃逸外勞,就能僱用來協助採收,也因此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
就服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未經勞動部許可,聘用非由本人合法申請引進的外勞,均已違反該項規定,一經查獲確認違法,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勞工局呼籲民眾聘用外勞,應循合法管道申請,切勿因小失大。
此外,有不肖人士在醫院發放「仲介看護」小廣告,民眾依廣告上的電話請對方介紹看護,就有自稱是合法外籍配偶前來應徵,有些甚至僅出示與配偶、兒子的合照與居留證,取得雇主信任。勞工局表示,用照片及居留證來證明身分並不足夠,就算有自稱配偶的台灣人隨同前來應徵,仍有可能落入僱用到逃逸外勞的風險。提醒民眾僱用外勞務必經過合法的程序,或要求出具「依親居留」的外僑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才足以證明其外籍配偶的身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